| 浅谈城市管理中人性化执法的尺度问题 |
“人性化执法”当下频显媒体,已成热门话题。不少执法部门纷纷以实际行动以诠释之,如给将没有定案者统称为犯罪嫌疑人;将审讯室墙上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八个大字铲去;法警背着有重病的犯罪嫌疑人上庭;犯罪嫌疑人出庭戴头套;搜查回避未成年人、老人和病人;手铐外加手铐罩(司法部门),司机稳坐在车中接受交警处罚、对违停车辆用“贴单”代替“拖走”(交管部门),杭州价格违规首次不罚(物价部门),南京秦淮简化审批手续、首犯不罚(环保部门)。而各地城管部门也陆续出现了形式多样的“人性化执法”的尝试:(四川)对糟蹋绿化带者,要求栽树以劳代罚;(深圳)对乱丢垃圾者,要求捡拾周边垃圾或清理“牛皮癣”以劳代罚;(宿迁)对在菜场外设摊卖菜者进行专岗治理,说服教育从而使之在无形中消失等等。总之,在全国不少地方的城管部门,“人性化执法”已掀起一阵学习和效仿的高潮。有人甚至把已经过去的2003年称为“人性化执法年”。 不难看出,“人性化执法”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理念已成大势所趋,但是它毕竟只是个实践过程,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人为因素很大,其尺度也很难掌握。就城管部门来说,执法者有可能为了“人性化”给予执法相对人(以下称“对方”)不应有的权利,也有可能对一部分人“人性化”,对另一部分人不“人性化”,还有可能在“人性化”的旗号下夹带私利。这些带有弹性的“人性化”实施过程,给管理者提供了腐败的可能,容易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成为某些人搞腐败的沃土。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也指出,执法部门推崇“人性化执法”的初衷,是藉此塑造执法人员形象,彰显人文内涵,然而这些新规定都是各地自发的行为,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与制度,增加了执法活动的随意性。而且,一些举措还很容易成为执法部门领导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王曦委员说,人性化的执法有一个“度”的问题,人文关怀是不能滥用的。本文就试图针对城市管理中“人性化执法”的尺度问题做一个初步的理论探索。 一、“人性化执法”的底线 “人性化执法”虽频频见于报纸、电视当中,但对何谓“人性化执法”,目前尚无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是我们至少可以这样理解:所谓“执法的人性化”,顾名思义有两点意思: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这两点相辅相成,但其中也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人性化”为辅,也就是在法律前提下的“人性化”。更准确地说,“人性化执法”是执法者遵循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的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 亚里斯多德说过,“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的确,法律是无情的,法律是不受人的情感控制的理性的制度安排,它的本质是一种刚性的规范。法律条文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经过立法机关反复斟酌,不断修正的,因此它的内容极其严密,任何一条都没有商量的余地,从这点看,法律有其严酷的一面。但我们也要看到,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更加有序、和谐与安宁,法律不但有惩罚违法者的作用,也有服务社会、倡导优良社会风气的功能。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在不违反法律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法律的执行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方式,以此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现代法治理念告诉我们,教人尊重法律、热爱法律、信仰法律是第一重要的理念。法律的力量,与其说 ……(未完,全文共4483字,当前只显示131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