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学制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 |
目前,我国矿业企业的生产成本与实际严重不符,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本应由矿业企业负担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投入、安全生产投入等内部成本外部化,企业廉价或低价取得矿业资源,致使矿业企业尤其是乡镇或个体矿业企业缺乏珍惜资源的动力和压力,“挑肥弃瘦”式开采和“破坏式”开采大量存在,资源使用效率十分低下。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排污费制度的缺陷,客观上造成企业无偿或廉价使用环境,环境污染成本实际上被“社会化”或“外部化”,企业缺乏珍惜环境的内在压力和动力,尽管环保部门的投入逐年增加,但环境质量仍然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善。 从另一方面考虑,国有矿产资源又长期被廉价或无偿使用。我国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平均费率为1.18%,而国外与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性质基本相似的权利金费率一般为2%-8%。大量事实已经证明,资源无价或低价是导致资源浪费和不合理利用的根本原因。 因此,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合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弥补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及治理污染的财政支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价值,以及保障矿产业可持续发展,必须推动我国环境与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即科学制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 一、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内涵 1、矿产资源是有价值的。劳动价值论下的资源价格只承认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成本,不承认自然资源自身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事实上,资源的价值构成不仅包括劳动价值,还应当包括资源自身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矿产资源作为一种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资源,是劳动创造财富的源泉和物质基础,当其被开发利用时,也和土地、水力以及其它资源一样,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由于矿产资源本身具有价值,故矿产资源的使用和转让必须在有偿的原则上进行。 2、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依据。根据198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矿产资源法修正案》,我国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这是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外矿业权管理的成功经验而建立的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有利于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投资,有利于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由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费用由矿业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两部分构成;对不是由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人只需缴纳矿业权使用费。 3、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过去,一直把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看成是完全同等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包括国家与经济部门、经济部门与经济部门、企业与企业之间是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差别的,因而一直实行“无偿占用”、“无偿调配”、“统收统支”。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质勘探部门属全民制部门,对探明的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这就表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部门与部门、企业与企业以及部门、企业与国家之间都还存在经济利益差别,因而必须建立和实行商品交换的关系,以正确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 4、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可以将地质勘探工作、地质成果同经济效果、经济责任、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充分调动地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将探明的储量作为商品,并实现它的价值,就必然要求按商品生产的要求去组织生产,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探明并提供国家和厂家所需要的矿产储量,否则储量就卖不出去,创造的价值就不能实现,生产的劳动消耗得不到补偿。这样就可以促进地质勘探部门加强内部经济核算,提高勘探经济效果,高质量地寻找和探明更多为社会所急需的矿产储量。同时,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可以促使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利 ……(未完,全文共5306字,当前只显示156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