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经济区域立法 保障经济区域协调发展

  从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域的形成到环渤海经济区域的发展,从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我国经济区域的发展已经取得令人注目的成就,并日益凸现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央充分认识到大力推行经济区域合作对我国经济建设的重大意义,认识到区域协调发展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平衡地区差别,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最近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中,中央明确提出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将经济区域发展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根据“十一五”规划建议的精神,国务院制定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根据各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实施不同的区域政策,明确各自的功能定位,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
  但是,经济区域不同于行政区划,经济区域的发展与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省区市经济的自主发展有着显著的差别,大的经济区域涵盖了几个省级行政区,虽然经济区域的发展有着内在的经济因素,但经济区域的协调发展仍需要有统一、完善的法制作保障。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基础、社会文化环境各不相同。改革开放以前,各省(区、市)按照中央统一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要求发展经济,管理社会的依据主要依靠中央立法与政策,地方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这方面的需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大幅指令性计划范围减少,倡导并鼓励地方自主发展经济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动力,省域经济由此蓬勃发展,地方自我管理的需求也急剧增加。根据实际需要,各省(区、市)以及一些较大的市陆续被赋予立法权,并纷纷出台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为本行政区域及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省域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浪费、重复建设、环境安全以及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也相伴而生,且日益影 ……(未完,全文共2655字,当前只显示7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