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适应财政改革新形势,巩固农村综合配套改革成果,进一步规范和理顺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前一轮财政体制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从2007年1月1日起县对乡镇继续实行“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支基数,实施转移支付,超收全额留成,短收超支自负,一定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乡镇财政收入范围
  按国家分税制政策,本着辖地征收原则,划分中央级收入、省级收入和乡镇本级收入,主要涉及的税种及分享比例是:
  中央级收入:增值税75%、消费税100%、个人所得税60%、企业所得税60%。
  省级收入:增值税8%、个人所得税15%、企业所得税15%、营业税30%。
  乡镇本级收入:增值税17%、营业税70%、个人所得税25%、企业所得税25%、房产税、烟叶特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基金收入。
  实行比例分享的税种随着国家分税制政策的变化,其分享比例作相应的调整。
  二、乡镇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一)除省、县级垂直管理的单位外,乡镇管理的预算单位主要是:乡镇人民政府、财经所、派出所、司法所。
  (二)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乡镇转制事业单位主要是:农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城建交通环保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文化体育活动服务中心和乡镇 ……(未完,全文共2118字,当前只显示62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