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动物防疫质量,保障养殖户的切身利益,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参照省财政厅、农业厅《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反应治疗和死亡,是指畜禽因注射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疫苗后在48小时内出现应激反应的处置(治疗)和因此而导致的死亡。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五种重大动物疫病因强制免疫在规定时间内发生应激反应需治疗的药物费用由政府承担;出现死亡的,政府给予养殖户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条 防疫员在强制免疫时要规范操作,全面实施国 ……(未完,全文共1046字,当前只显示30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