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公司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公司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及《云南省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经公司工会委员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 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公司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扩大女职工参与、依法维护的渠道;对女职工加强培训。 第五条 逐步提高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使之与女职工比例相对应。 第六条 公司应逐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制度,并经职工依法民主选举后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 第七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积极推动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条 公司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男女公平竞聘上岗等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公平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 ……(未完,全文共2695字,当前只显示79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