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大监督基层执法机构实施办法 |
文章标题:人大监督基层执法机构实施办法 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基层执法机构实施办法 (讨论稿) (2008年 月 日xx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的执法监督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司法公正、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支持和监督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对以下内容开展对基层执法机构的监督: 1、基层执法机构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2、基层执法机构贯彻落实人大各项决议、决定、办法、制度的情况; 3、基层执法机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的情况; 4、基层执法机构办理有关案件的情况; 5、基层执法机构办理人大交办信访的情况; 6、基层执法机构开展的有关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执法活动的情况; 7、基层执法机构的主要人事变动的情况。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针对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监 ……(未完,全文共1956字,当前只显示57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