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并答复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承办单位,应当密切合作,利用提案的方式认真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研究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工作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领导机关和军队及其它有关方面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 ……(未完,全文共3987字,当前只显示117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