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提高执法质量的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局执法质量,加强内部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保障我局各项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依据《xx省执法质量考评办法》、《xxx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制定和施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公正的原则、奖优罚劣的原则以及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果与上级出台的新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抵触的,依照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案件主办人 第四条 办案单位接到公民或组织举报后,根据管辖分工规定,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负责人应立即确定一名人员主办,其他人员协办,开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制作《案件立案登记表》,单位负责人应在以上两表单位意见栏中,注明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的姓名。 第六条 办案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更换案件主办人的,应由单位负责人在《案件立案登记表》意见栏中注明更换后的主办人姓名和更换时间。 第七条 案件主办人职责: 1、负责把好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处理关; 2、负责案件材料的汇总,审查、排除案件事实、证据 的矛盾,确保证据的客观、相关、真实、合法; 3、严格遵守法定时限,调查取证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4、依法办理各类呈批手续及其他法律 ……(未完,全文共1958字,当前只显示57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