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的处理决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不适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办法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条 学校处理学生申诉案件,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原则。
  第二章 申诉受案范围和受理机关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其他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
  第七条 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是院党政办公室。
  第三章 申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部门确认可以延长期限。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全,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诉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之后,应当组织 ……(未完,全文共3001字,当前只显示88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