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探矿、采矿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进行探矿、采矿生产和经营需占用土地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探矿、采矿用地是指依法获得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实施探矿和采矿过程中的井口作业面、露天开采作业面、进场道路、堆放矿产品、弃渣及厂房仓库等需要占用的土地。
  第四条 探矿、采矿用地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对被占用的土地进行征收或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征收后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
  第五条 探矿、采矿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六条 探矿、采矿权人应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做好开采用地规划,尽量缩小附属工程占地范围,节约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或少占耕地。
  第七条 探矿、采矿所需的井口作业面、场区道路及厂房仓库等用地(工业广场)应办理征收手续并以出让方式供地;露天开采作业面、临时堆料、弃渣、进场道路所占用的土地可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八条 临时用地期满,不能恢复土地原用途的,由临时用地者办理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续,对有利用价值的进场道路等,可按临时用地协议(合同)的约定直接交还 ……(未完,全文共1735字,当前只显示51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