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特种作业是指从事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三、 本公司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矿内机动车辆驾驶、爆破作业、矿山采剥(掘)作业、
  1.电工作业:指从事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和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试验及维修的作业。
  2.金属焊接作业;指一切焊接(气割)作业。
  3.机动车辆驾驶:指行驶于矿内的机动车辆驾驶。
  4.爆破作业:指实施火工品爆破的作业。
  5.矿山采剥(掘)作业:指利用装载机、挖掘机等大型设备采矿、剥离山坡的作业。
  6.矿山排水作业:指矿山防排水作业。
  7.排土场作业:指维护排土场管理的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2.体质条件: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职业知识、能力条件: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上)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持证条件: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及复审: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工作,分别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办理。
  3.各采区必须及时组织取得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地定期复审,其复审内容与复审期限由发证机关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每次复审操作证上注明签章方为有效,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未完,全文共2715字,当前只显示7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