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定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近日在笔者在立案工作中遇到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实施不法行为致人受伤的案件,起诉时原告只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致害人列为被告,将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进行起诉。我们审查诉状后,初步认为应将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我们通过释明,必要的导诉后,原告仍坚持已见。如果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的应诉通知书如何通知?如何进行传唤?如果法定监护人不到庭又怎么办?如何判令监护人承担责任?系列问题,不得不令人深思。由此,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对此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现谈出来,与同事们进行商讨,以期对未来的审判工作有所帮助,在适用法律上有统一的尺度。
  现实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实施不法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他们一般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确定由其监护人承担该民事责任。那么监护人承担的是何种责任?在诉讼中监护人又该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一、关于监护人责任的性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但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人不是造成损害的行为人,而是行为人的监护人,是监护人替代实施加害行为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确定监护人对侵权行为后果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又要受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人有无财产的制约。若行为人自己有财产的,应当先从他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金,不足部 ……(未完,全文共1964字,当前只显示57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