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探索与思考 |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是党的组织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事关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对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既是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是新形势下干部监督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我县自*年12月被中组部确定为“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调研试点县以来,对如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1、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县级机构在国家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县委管理的干部,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上一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来源,并且身处改革、发展、稳定的第一线,担负着直接联系群众、组织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城乡基层的重要职责,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作风如何,直接关系到干部队伍建设的水平。县委书记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作用,县委书记用什么样的人,怎样用人,直接关系到一个县的用人风气和质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对于选拔使用好党政领导人才,巩固好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的政权基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是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迫切需要。《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是我们党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也是选好人的制度保证。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采取了一些具体举措,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相关制度贯彻不平衡、执行不到位等情况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长期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直接影响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顺利开展。着力解决好对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问题,对于县委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而对于健全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的科学机制,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整体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3、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是遏制用人上不正之风和关心爱护干部的迫切需要。据资料显示,近年来县委书记在用人上的总体状况是好的,绝大多数都能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事,但是,也有少数人不能正确行使用人权,甚至把手中的用人权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通过深化调研试点工作,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的用人行为,既可以防止滥用用人权力,避免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害,又能够为县委书记们排除干扰和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武器,进而规范和制约县委主要负责人的用人行为,全面推进新形势下的干部监督工作,为选贤任能和促进干部健康成长探索途径、积累经验。这实质上也是对县委书记最大的关心,最好的爱护,最真诚的帮助。 二、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县委书记自身政治素质问题。县委书记的用人权贯穿于用人的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有的县委书记在思想政治修养、党性纪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缺乏正确的用人观念,不能正确行使用人权,习惯于个人说了算,没有站在政治高度去考虑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而是将制度束之高阁;有的县委书记党性修养和原则性不强,在干部问题上掺杂感情因素、关系因素,因而不能很好地把握选拔干部的标准;还有的县委书记由于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私欲膨胀,把权力商品化,从而导致用人上权钱交易现象的发生。 2、县委书记用人行为不够规范。据资料显示, 2002年至*年,全国共查处县(市)委书记284人,其中多数涉及“卖官”问题。由此可见,少数县委书记在用人问题上个人说了算,表现在行使用人权过程中利用在班子中的“强势”地位,把个人目的变成组织决定。比如:在推荐环节,以自己心目中的人选为标本,设置附加条件,暗中授意,指示在指定范围内进行推荐;在考察环节,亲自指派考察组长,划定谈话人员和范围;在讨论决定环节,在常委会上抢先发言和表态,提出倾向性意见,堵塞他人言路,在意见发生重大分歧时,仍然强行付诸表决。同样,对于自己不认可的人选,就在各环节和程序上行使“否决权”,使其难以得到提拔和任用。 3、初始提名制度不够健全。在深化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工作的实践中,各地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和尝试,但从总体上看,一方面,制度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如:如何提名、怎样提名、提名范围如何界定,在操作层面上还没有制度可循,在操作过程中不好掌握等。另一方面,提名衡量标准还不够明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的依票取人。这就说明不能把“得票数”作为提名的唯一依据,必须结合多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但问题在于,取消了标准的唯一性,往往就取消了标准的确定性,导致了提名的弹性和随意性,使领导干部履行提名权时有了较大的伸缩余地和弹性空间。 4、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不够完善。一是考核指标不够完善。绩效考核首先要考绩和效,其次要考政治品格、道德素养和能力素质,因此考核指标上必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现行的考核评价指标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定性评价的多,定量评价的少;要素过于综合笼统,难以体现对不同职位、不同层级领导干部的不同要求,影响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二是考核方法不够科学。目前干部考核通常是年底一次性的集中考核,缺乏对平时绩效完成情况的监督、考核,使得年终考核缺乏依据;考核方法偏重于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考核主体对考核对象的了解缺乏深度和立体感;对工作计划以外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何,考核缺乏有效的办法。三是缺乏有效的考核结果使用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对考核结果的分析、使用与个人绩效的改进相脱节,特别是与干部的选拔任用相脱节,考核成为无关痛痒的形式。 5、监督和约束仍停留在浅层次。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督和约束缺乏可操作性。《干部任用条例》颁布后,使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有了一套比较明确的党内法规。但《干部任用条例》本身在有些方面还只能做一些比较原则的规定,特别是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用人问题,还缺少约束力很强的具体制度,有些制度还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追究和处分,客观上还没有对县委书记起到强有力的约束作用。二是监督和约束难以完全到位。对县委书记行使用人权的监督主要体现在群众监督、同级监督和上级监督三个方面,但目前这三方面的监督存在“三不”现象。群众监督知情不多。特别是一些基层群众对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干部的真实情况了解比较少,很难掌握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实施有效监督。同级的监督勇气不够。对县委书记用人权存在的问题,班子成员碍于情面,怕影响班子团结、怕影响与县委书记的关系不便说也不愿说。上级监督不及时,一般都是反映出问题才去调查解决,有的既成事实难以纠正,有的即使纠正,但已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三、我县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实践与探索 1、积极探索规范和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新机制。一方面通过抓住“四个重点”,严格规范县委书记用人行为。一是以“三提、三不提”规范县委书记动议行为。即规定县委书记在动议干部时必须做到只提方向原则,不指定具体职位;只提选任标准,不提具体人选;只提选拔要求,不限定选拔范围。二是以“三个必须、三个不准”规范县委书记提名行为。即规定县委书记个人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并得票排名靠前才能列为考察对象,必须是本级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的后备干部。不准采取授意、暗示的方法推荐干部,不准把个人的意志强加于党委或组织部门,不准直接或间接推荐本人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三是以“两要、一不提”规范酝酿行为。即规定县、乡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要视具体情况与县有关领导沟通酝酿,要征求纪检监察、政法、计生等部门意见。对拟任人选意见分歧较大的特别是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主要领导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不提交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四是以“两项票决” 规范县委书记决定行为。规定干部的任免全部要经过常委会或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另一方面通过拓展“四条渠道”,完善监督县委书记用人网络。一是深化县班子内部监督。县委召开民主生活会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县委书记述职述廉时,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同级党委和干部群众的监督。二是接受上级的监督。县委在每次干部调整前与市委组织部进行事先沟通,开常委会研究干部任免事宜时,市委组织部可视情况派人列席会议。三是加强群众监督。实行干部考察预 ……(未完,全文共11453字,当前只显示336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