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交叉问题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关系演变的日益繁复以及行政权行使领域的不断拓展,加之客观情况的多样性、不稳定性及改革技术的滞后性,许多私权与公权出现了相互交错、冲突,如行政权力对民事权利的干预和侵害等,在审判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出现相互交叉便是其表现形式之一。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在于所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然而在诉讼实践中,有些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经常交织在一起,出现了难以区分诉讼属性以及如何适用程序的问题。主要体现为行政侵权状况下的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交叉问题、行政瑕疵行为状况下的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交叉问题、行政行为合法状况下的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交叉问题等。在理论界,对这类问题如何处理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如何处理这类交叉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没有统一的尺度,甚至是显得束手无策,有鉴于此,对于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交叉问题的探索和研究就具有了极大的意义。本文认为相关联的争议虽然在外在表现上大致相同,但基本属性却并不相同,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先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先民事诉讼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别进行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四种方式,解决两种争议的交织问题。
  通常来讲,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构成了一个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整体,由于三大诉讼的任务、目的、性质和诉讼标的等不同,各类诉讼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和特有的诉讼原则。但是当一个主体的行为分别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时,就会形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基于两种法律关系形成的争议就可能分别按照不同的诉讼程序解决,因此就会产生在审理上的先后顺序问题,甚至将不同性质的诉讼合并审理还可能会出现以谁为主、以谁为辅的附带诉讼问题。
  司法实践中,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之间出现相互交织现象呈上升之势,且处理难度逐步增大。针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歧见纷呈。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草拟之时,诉讼理论和实践方面均缺乏相应基础,故未在条文表述中具体涉及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交叉问题,而现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对此提出周详的解决方案。实践的需求和立法的滞后就给予了理论研究充足的探讨空间。
  学术界针对如何控制行政权力对民事权益的侵害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并得出以下结论:行政权力对民事权益的侵害从根本上说是法律技术问题,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立法技术,协调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利的运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交叉问题不是仅制定一两部法律就能解决的,它需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办法。综观这些研究成果,虽然各有其价值,但从总体上考察,却有不足之处:(1)研究内容不够深入,没有能够深入地分析出现这一问题的本质属性,而且虽然认识到这一问题要从政治、经济、法律等诸角度去治理,但如何运用他们去治理学者们却论述得不多。(2)学者们在研究这一问题时大多从其外在表象去探讨,而对其内在动因却探讨得较少,且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角度较为单一,分析工具运用得较为缺乏。(3)虽然认识到这一问题不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并提出了诸多的对策,但纵观这些对策,不是太过单一,就是不具有操作性。
  因此,值三大诉讼法启动修改之际,此问题又成为近年来诉讼法学界关注的难点问题。有鉴于此,笔者从诉讼交叉问题本质切入,剖析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两大诉讼制度之内在关联,对我国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交叉制度的构建略陈陋见。
  一、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交叉问题概述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1]
  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维持社会正常的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承办法官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2]。
  从静态的角度来看,民事、行政案件很难存在交叉问题,因为它们调整的范围和方式是不一样的。但在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却屡屡出现。所谓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是指对民事行为或民事权利据以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相互交叉的多元化纠纷,当事人因此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诉讼中的民事交叉问题;一是民事诉讼中的行政交叉问题。
  (二)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交叉的类型、表现形式及研究的实践意义
  1、民事与行政纠纷交叉的类型。
  实践中的交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整范围的交叉性问题。行政权与民事权对民事纠纷调整范围产生交叉,行政机关直接调整了民事纠纷,成为某些民事权利取得或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这集中体现在行政裁决诉讼之中。
  第二、.诉讼证据的交叉性问题。这是指民事诉讼争议标的解决以解决某个行政问题(一般以诉讼证据为载体)为前提,该前提问题并不是当事人直接争议的主要标的,但它决定着案件的性质或判决的结果。因该前提附属于民事诉讼而存在,故有的学者称之为“民事诉讼中的附属问题”。
  第三.案件事实之交叉性问题。此类交叉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后,因该行政违法行为给民事主体造成的民事权益损害而引起赔偿纠纷。
  2、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问题的表现形式
  在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却经常存在。其外在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下是我国的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出现交叉现象的例子
  实例一:北碚区解放路一餐厅在获得了环保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工商部门的许可后正常开业了,但在经营过程排放出的油烟直接污染了住在楼上的住户的空气,于是住户与餐厅发生纠纷,本案在审理中,被告餐厅以自己持有环保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的许可为由对住户的诉讼请求予以对抗,而住户的空气确实因为餐厅的经营行为受到了污染。这样看来,一方面餐厅的油烟排放具有合法性,而住户的空气确实又因为餐厅的经营行为受到了侵害,这就出现了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交叉问题。
  实例二:合川区信用社于1999年4月根据张某的 ……(未完,全文共8174字,当前只显示24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