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通常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内容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具体来说,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进行公告。
  一、公告送达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通过邮局以信函的方式委托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法院张帖公告,再由委托法院寄回回执备案。此种送达方式的可操作性较差,因为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对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或者能及时送达也拖延送达,甚至干脆对委托法院的请求置之不理,以达到偏袒本地当事人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回执寄回的时间一旦超过了送达期间就意味着程序违法,所以法官基本不采用这种方式送达。二是由送达人员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张贴公告,但由于管理疏漏,张贴随意,位置不醒目,效果甚微,实际执行只占少数。三是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此种方式因简便省事,遂成为法官的当然做法,例如:对于应当到庭而未实际到庭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法官通常以《人民法院报》上的公告来证明自己的审理程序合法。但是,我们在实际生活中不难发现,《人民法院报》的传播覆 ……(未完,全文共1931字,当前只显示56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