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力争点效理论的引入与介绍

  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常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当事人会进行多个诉讼,在前诉中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即争点作出明确评判,但判决主文并不直接涉及此内容,那么,在后诉中,当事人再次提到争点问题时,是否受前诉判决理由中判断的拘束?换言之,判决理由中对争点的判断未能上升为判决主文,是否能获得一定的既判力?或者说,当一些判决理由中判断需要被赋予既判力,但又无法通过中间确认之诉升格为判决主文,怎么解决?在日本理论界,这一问题早已论及,即通过所谓的“争点效理论”解决,而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相对较为薄弱,论者不多,近年来对该类问题逐步有所论述。笔者以为这一问题并非一纯理论探讨,其来源于审判需要,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借有关专家学者之研究成果,作一初步梳理与阐释,介绍给有识之同行,供大家学习、借鉴与参考。
  一、争点效的概念及理论意义
  按照传统的既判力理论,判决主文中判断的范围也就是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简单的说,一个判决的既判力受其主文内容的限制,而“争点效理论”则摆脱了传统意义上既判力的束缚,赋予判决理由中判断以一种全新的、不同于既判力的判决拘束力,即判决的“争点效”。日本对此已有深入的研究,其中,日本学者新堂幸司所倡导的争点效理论最具影响力。按照新堂幸司给的定义,“争点效”是指,在前诉中被双方当事人作为主要争点予以争执,而且法院也对该争点进行了审理并做出判断,当同一争点作为主要的先决问题出现在其他后诉请求的审理中时,前诉法院对于该争点做出的判断将产生通用力,这种通用力就是所谓的“争点效”。依据这种争点效的作用,后诉当事人不能提出违反该判断的主张及举证,同时,后诉法院也不能做出与该判断相矛盾的判断。[1]争点效理论产生的根据或存在的价值在于:其根植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之中,并以抽象化为其主要特点的一般性命题朝着制度性效力方向发展,以一定要件为标准来赋予判决理由中的判断以拘束力,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有利于防止法院矛盾判决的产生,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避免当事人对诉讼 ……(未完,全文共2726字,当前只显示80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