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中公证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权利人在诉讼中较多地运用到公证取证手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亦有类似规定。根据这些规定,除有相反证据并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况外,公证书具有绝对的证明力,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信的证据。
  我国1982年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第三条对公证处的性质规定为“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赋予了公证书以国家公信力,这使得不少人将公证书的效力绝对化。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对公证处的性质在第六条重新界定为“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同时关于公证效力在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这些规定体现了公证的非营利性、独立性、社会中介性以及享有公共权力的公证性质。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经过公证证明之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已 ……(未完,全文共1805字,当前只显示53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