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换届后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贯彻落实好这些要求,核心和关键是“实行常委分工负责”,这是对地方党委现行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的重大改进,是实现地方党委领导体制科学化、效能化的根本性建设。加强对常委分工负责问题的研究探讨,对于有效推进地方党委换届后的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过多带来的问题
  地方党委换届前,普遍存在副书记职数过多的问题。以县(市、区)为例,有的地方在11名县(市、区)常委中,就有5名副书记,占常委总数的45.5%。副书记职数过多带来的问题:一是副书记事实上成了党委班子中的一个领导层次。具体工作中,基本上是常委有事先向分管副书记汇报,然后再向书记或常委会汇报。这虽然有利于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但也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容易使常委产生依赖性,影响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二是书记办公会成了事实上的决策层。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但实际工作中,对重大问题,都是先上书记办公会,如干部任免讨论决定时,有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秘书长参加,已经超过了常委会的半数,事实上已主导了常委会的决策。书记办公会上定下来的事情,再拿到常委会上通过,这样做不利于调动其他常委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党政分工不清晰。党政班子之间分工交叉,工作权限和职责相互重叠。如对农业、政法、宣传、教育、文化等工作,党委有副书记或常委分管,政府有副县市区长分管,既增加了工作层次,又加大了协调难度,出了问题也难以追究责任。通过地方党委换届减少副书记职数,可以有效地解决书记办公会成为事实上的决策层的问题,解决党政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充分发挥常委集体领导的作用。
  按照要求,地方党委换届后只设一名专职副书记。对此,有些地方确定的意见是:专职副书记可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这样定位,有可能 ……(未完,全文共2635字,当前只显示77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