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法官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 |
人民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训,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是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大力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但我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受体制、内容、方法等影响和制约,存在诸多问题,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有相当的距离,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完善。本文总结回顾了我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理性思考,追寻问题的根源。在借鉴国外法官教育培训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构建科学完善法官教育培训保障机制的见解。 法官职业是作为专门职业的一种,与一般的职业不同,具有专门的素质要求和技术性,并要遵行专门的职业伦理。而这种专门司法能力的养成离不开专门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法官培训作为改进法院工作的工具,就是向法官提供必要的基础技能和专业知识,以利于法官应用这些知识与技能处理复杂的各类案件,实现法官办案的科学、公正、合理。因此,完善法官培训制度,直接关系到提高我国的司法能力水平。 一、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1、法官素质偏低是法官必须教育培训的根本原因。我国1995年才颁布法官法,正是因为《法官法》的“难产”导致了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形象大众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法官制度长期以来套用行政管理模式,使得法官整体素质不高。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国的法官队伍是一支没有受到正规法律教育的队伍,主要由解放初期的工农干部组成,其中绝大部分是军转干部。人们对法治的认识不足,充实到法官队伍的人员没有严格筛选,这就决定了现有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基础较差。在法官法实施前,法院在八十年代进行了大规模充实。由于没有严格的选拔制度,部分专业能力及素质不高的人员进入法院,使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没有得到提高。 (2)审判职能行政化,法官地位不独立。由于法院未能改变行政化管理的模式,法官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从事的并不都是审判职责以内的事务,例如还要参与地方综治、挂点扶贫等。再次,法院的审判工作岗位与非审判工作岗位,按现行的体制可以随意调整,今天是审判庭的法官,明天可能是后勤处干部,这与行政管理的一套方法无差别。这样,法官感觉不到其职业的神圣与严肃,无法增强自豪感。 2、过渡时期急需法官教育培训制度。虽然法官法颁布以后,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学历、工作经验上都做了明确的要求。但考虑到完全推翻已有制度并不现实,这些规定只是对实施后任命的法官有效,对法院原有工作人员不具溯及力。而社会的飞速发展,全民法律意识的迅速提高,又迫切要求法院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这个非常的过渡时期,法官教育培训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紧迫性和必然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谈法官教育培训时说,"加强教育培训,尽快提高法官素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和重大课题"。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已下决心培训各级法官,但如何采取一个行之有效的机制,系统地合理地在初任法官及现任法官中对他们进行各种培训,还有待继续探索。 二、我国传统的法官教育培训 1、传统法官职前培训的内容、特点 *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前,法官预备队的构成主体是法院内部已有的书记员。这些书记员中的大多数没有作为合格法官应具备的专业素养,因此,对于这些法官预备队的职前培训自然就将重点落在了对他们的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解上,而这一点又是通过组织书记员们大规模参加“法律业大”,以提高学历水平的途径进行的。至于这些预备队员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则仅仅是通过工作实践中书记员与审判员“一对一”的师徒帮教的方式加以锤炼。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法官职前培训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低起点性。书记员们的身份繁多,学历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进行学历教育成为法官职前培训的必要内容;第二,泛学历性,按照通常的要求,取得合格学历是法官预备队的必要条件,但碍于实际困难,传统的职前培训却本末倒置地使书记员们首先成为法官预备队,而后才进行学历补充。这一点在新的法官法实施之后仍然存在着巨大的惯性;第三,培训方式混同性。这是指书记员获取处理案件实际能力的过程实际上是与其自身与法官“师傅”一同办案中习得的,而没有专门的职前培训机构及评价制度对其培训效果做出客观考察。 2、传统法官在职培训的内容及特点 按照传统的法官成长路径,作为法官预备队的书记员只要经过了法院内部规定不一的工作年限后就可以参加通过率较高的法院系统内部的助理审判员考试,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官。成为法官后的培训则通过在职培训完成法官的再教育。这种再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由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中心对他们进行短期的培训,以便解决审判中的实际问题。 其特点有:第一,指令性。这种在职培训一般都带有强制性和指令性的色彩,其一表现在培训任务指令性和培训对象指令性上;第二,临时性。传统在职培训往往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种问题具体表现在,培训时间短,一般二至三天。培训内容不系统,法官全年参加的培训往往没有彼此间的系统联系。第三,被动性。法官在培训课堂上只是被动地接受教师的填鸭式灌输。第四,单一性。培训内容过于侧重法律知识和技能,忽视了培养法官独立人格和中立精神理念的培养。 3、法官群体在知识结构上的不合理和理论水平的参差不齐。这正是由传统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造成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成教型人才多于普教型人 ……(未完,全文共7225字,当前只显示212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