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事执行联动机制构建之考量

  “执行难”问题是当下经济有序发展的绊脚石,执行难,其成因复杂,不能仅靠法院单打独斗解决难题。通过建立实施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使“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化解,从而维护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裁不守信用者,有力推动诚信社会建设,使市场经济有序发展,推动建设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关键词:执行难 社会联动 信用机制 法制完善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由于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很多传统价值观念发生改变,“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日益凸现。“执行难”一词也成为了人们对大量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长期得不到执行的生动描述。在利益的驱动下,如吸附在社会经济机体上的毒瘤般的“老赖”们,肆意地违反着诚信的原则,机会主义行为犹如潘多拉魔盒放出的魔鬼,吞噬着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甚而影响着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相当数量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如期执行,使人们对司法公正、法律的权威产生疑虑,动摇公民通过正当的途径寻求民事救济的信心。甚至出现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乃至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危机。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人大到政府,从司法理论界到司法实务界等社会各界都对这个多年来的顽症给予高度重视,并纷纷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努力破解这一难题,但目前仍处于人民法院单打独斗解决的局面。鉴于此,要根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创新工作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构建执行联动机制。
  “所谓执行联动机制,是以司法主动,社会合作为依托,通过调动包括司法系统本身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多管齐下,集体合围,形成一个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和共同惩戒局面,同时致力于削减执行工作的其它阻抗因素,将治理执行难追溯到执行难问题产生的源头上去。”[①]上述机制不仅有益于司法实务中解困,更有利于立法完善。其探索和建设亦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要求,顺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
  执行,是法律尊严和全民法律素养的一个综合体现。在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他们的法律读本上难以找到“执行难”一词,当事人大都能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很少或根本不存在逃避或抗拒执行的现象。在我国,近些年,随着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和社会价值标准的多元化,人们原有的商业道德观念受到严重的冲击甚至蜕变,“老赖”现象日益凸显,“执行难”已为广大民众所熟知,关于执行难问题,群众意见最集中,自上而下关注也最多,许多基层法院近年来的执行兑现率不足50%。执行未结案件越积越多,基层法院执行员亦不堪重负,虽有法院积极应对,整合本院人员配置,尽量加大执行队伍的力量,但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难题。社会反应日益强烈,相当多的有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执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不断下降,更有甚者在媒体上公开叫卖生效法律文书、债权凭证。“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而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与途径。”[②]“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③]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得以执行,法律正义便无从谈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以维护之同时,司法裁判的权威和社会公信力亦遭受贬损,社会信用关系恶化,严重危及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民事执行中执行难原因及联动机制的缘起
  “执行难”问题是令法院、当事人、政府共同困惑的问题。笔者认为“执行难”是由多方面原因综合造成的,尤如医生诊治疾病,治疗“执行难”之顽症,须找准症结所在,对症下药。该症结归纳起来,主要有: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丧失履行能力;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实施违法或不正当行为,执行不力、执行不公;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各种阻力,致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执行不能。有人形象地将执行难描述为“五难”局面: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难寻、异地执行难行、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的财产难动。而这“五难”局面的造成,原因不在法院内部,而在于执行机关的外部环境,系社会矛盾综合作用之结果。其具体表现如下:
  1、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恶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
  由于现行的强制执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完备的被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加上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诚信意识较差,大部分民事案件的义务承担人故意规避法律责任,转移、隐匿财产,甚至有义务人还与法院玩起了失踪。总之是用尽手段“耍赖”:既然你可以欠钱不还,那我为什么要还别人的钱呢?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人们的法制观念悄然发生着蜕变,致使执行问题陷入恶性循环中。有一执行案例:一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对该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其配偶到法院大吵大闹,声称其曾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一直未执行到位,便有理由拒不履行本案的义务。司法权威被这些机会主义者所蹂蔺,社会诚信制度的缺失使这些“老赖”们肆无忌惮地上演着一出接一出抗拒法院执行的闹剧。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任重而道远,且将一路荆棘、举步维艰。
  2、管理的依附性,致使案件执行大受干扰
  当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建阶段,社会资源配置上供需矛盾突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包括有关机关、领导、亲戚朋友等不正当地干预执行。“人民法院在赖以运转的司法资源配置上有求于当地政府,地方司法受制于地方行政。由于背负着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重担,只要司法行为涉及具体的地方利益;来自于地方的压力和阻力就会飘然而至。执行法院、执行机构、执行人员都与当地党政机关,当地社会有着不可分割的利益关系,比如人民法院搞基本建设,购买设备要和当地政府发生许多关系;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要和当地企业发生许多关系,甚至执行人员的日常生活也要和周围发生各种利益关系,这些关系一旦反映到执行工作上,必然会形成非常大的干扰,这种干扰在基层人民法院表现得更为明显。”[④]地方保护主义及地方领导干部的干预已成为法院执行难中之难,这些行为将导致执行不力、执行不公的现象出现,导致人民对法院的信任程度降低,对执行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如此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法院执行机制改革仅是一番空想。
  3、审执脱节问题
  审执分离是法院工作改革之产物,应当说这一做法,增强了司法公正及效率。但审执分离不是审判与执行脱节,相反,审判工作对执行工作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而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完成结案率的多少是工作优劣的体现。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己无关。审判人员一般注重的是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外,对于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裁定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提供了机会,使执行程序开始后的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赖以执行的依据大部分来自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而人们常常以审判中程序的不合法或实体的不公正为理由来抵抗生效判决的执行。即使有的案件审判程序错误,虽不影响实体判决结果,但当事人仍会以此为由拒不执行判决。还有的当事人本没实际履行能力,却在庭审中不辩诉,只要审判人员提出调解建议,即同意,以此为缓兵之计。有的审判人员图简单、省力、省事,仅注重调解结案,忽视了这方面的问题,也有的审判人员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强行硬压调解,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审判过程中没能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取其合理部分,虽然达成协议,一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便会遇到很多困难。
  此外,裁判文书制作简单,未能对证据进行逐一的认定,亦未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加以翔实而又明确的表述,导致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公正心存疑虑,对履行裁判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持消极态度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行难。个别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执行事项的表述模棱两可,不具体,以致案件无法执行。
  历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在执行体制、执行权运行机制以及执行的方式方法等诸多层面上进行改革,大胆探索、尝试,执行工作效率有所提升,但执行难的局面未获根本性扭转。这是因为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是社 ……(未完,全文共10674字,当前只显示313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