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设立家事诉讼程序的若干建议 |
一、外国法律与我国立法 广义上的家事诉讼应当包括婚姻事件、亲子事件、抚养事件与其他家庭事件。日本法上,家事审判分为“人事诉讼”与“家事审判”两部分。人事诉讼是专门确定人的基本身份关系(例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并以之为纠纷对象的特别民事诉讼程序;人事之外的家事案件则按专门的《日本家事审判法》分为甲类与乙类两部分,由家庭法院按照家事审判程序进行。德国法上,规定有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成立有专门的家事司法机构,在州法院设有“家庭事件分部”,又称家庭法院。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渐次推行,由于家事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我国现有的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并不能完全满足案件审理需要。现行关于家事诉讼程序的一些规定散见于各类民事规范性文件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等。这些规定不仅十分分散,而且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内容方面主要集中于规定婚姻案件,对于亲子关系案件等缺乏相应规定,尚存不少立法空白。在案件审理中,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为数众多的家事案件得不到妥善审理,办案法官深感为难。 二、典型案例与问题反映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偿还下欠的工资28700元。原告称,被告在内蒙承包工程期间欠原告工资3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只给付了原告1000元。*年,原告通过被告的亲戚多次催收,被告才于*年9月份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年9月,原告因小孩上学找到被告,被告仅付给原告300元,余款被告拒绝偿还,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然而,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实际情况并非原告诉状所述。据庭审笔录显示,原被告间曾经保持有婚外男女关系。被告刘某某在内蒙工作期间,原告一直跟随同居,被告也曾一度打算与妻子离婚,转与原告郭某某结婚。后经被告妻子张某某的不懈努力,被告刘某某改变主意,要求结束与原告郭某某的婚外男女关系,原告不允。在反复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原告郭某某选择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同居期间原告为其垫付的大米款和原告的工资,共计300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郭某某态度强硬,声称在与原告同居期间每年给付原告不下15000元,为原告治病、寻找亲生父母和往返开县内蒙等事项也花了不少钱,出具欠条是当时为了脱身才写的,欠条并非真实债权债务。同时,为了案件事实的查清和纠纷的解决,被告妻子张某某也参加了实际的庭审过程。张某某强调,可以考虑给原告*元作为补偿。庭审结束后,双方经调解未达成和解。目前,该案已经判决结案,认定欠条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刘某某应当偿还欠款。被告刘某某不服,拟上诉。 本案所采取的诉讼程序是普通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然而,按照该程序,基于本案的特殊性质,存有以下问题: 第一,案件审理指向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采取民事财产纠纷和民事身份纠纷混同审判的模式,不存在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和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由此导致很多家事纠纷或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解决,或经当事人改以其他诉由起诉。在本案中,原告以劳务合同欠款为由起诉,提供证据包括欠条一张和证人证言一份。依靠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法庭似乎已经可以认定案件事实,也能够据此作出判决。然而,这样审理既不符合案件事实,也不利于纠纷解决。原被告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纠纷产生实质是感 ……(未完,全文共4783字,当前只显示140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