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建立科学的举证责任制度,既有利于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又有利于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从而使民事案件得以及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分配举证责任的三个层次上的依据,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法官裁量权。根据规定,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实体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再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依据都无法奏效时,最后才能诉诸法官的裁量,由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一、主要由制定法完成分配举证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法治国家主要由制定法完成举证责任的分配:
  1、举证责任分配主要由实体法规定。一些国家在实体法中就举证责任作出具体规定,而在诉讼法中不设或少设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
  2、由实体法和诉讼法共同规定举证的责任分配。很多国家除在实体法中就某些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规定外,还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美国、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就采用的此立法例。
  我国采用了第二种立法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这一规定着重从行为责任角度分配举证责任,严格而言,非真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配。不过,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若干司法解释中又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另外,我国民法及其特别法中也有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二、个案举证责任分配由法官裁量的必要性
  法官对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裁量,是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密不可分的。一般来说,举证责任分配是由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决定的,民事诉讼法确定指导性分配规则,引导司法者寻找相应 ……(未完,全文共2545字,当前只显示74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