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分析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的五个常见问题 |
自*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施行以来,刑事裁判文书总的来说书写式规范、质量较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对裁判文书制作的分析,发现五个常见的问题值得探讨。 一、未成年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的罗列问题 主要表现:一是将法定代理人表述为监护人的;二是父母没有到庭,将参加庭审的其他近亲属列为法定代理人的;三是法定代理人没有出庭,则不列法定代理人的。 第一种情况,实际上是混淆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能力、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此规定,一般说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监护人。但二者的概念并不相同,其不同点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职责权利不同。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从法律规定来看,监护人履行的某种职责,法定代理人行使的某种权利。具体到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定代理人行使的是一种诉讼权利,是基于未成年人对某些问题缺乏理解、认识能力,不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而由其有监护权的人代为行使。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非常广泛,与被告人的权利基本相同。 其二,范围不同。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此外,在实践中即使父母有监护能力,也有委托他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情况,如父母外出务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作为临时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由此表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但并非唯一的监护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由此看出,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是未成年被告人当然的法定代理人,只有在父母死亡的情况下,才可由其他人担任法定代理人。综上分析,法定代理人必然是监护人,监护人不一定是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范围宽于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均规定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是法定代理人,而非监护人,即使父母死亡由其他人监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的,也应将出庭人员列为法定代理人,而不能列为监护人。 第二种情况混淆了法定代理人与出庭参加诉讼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范围。如前所述,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或近亲属的概念并非等同,其职责和权利也当然不同。法律赋予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非常广泛,具有直接的申请回避、提出证据、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其他监护人或近亲属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不宜出庭的情况下,虽然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但不享有法定代理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将出庭的近亲属列为法定代理人,剥夺了真正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而扩大了出庭参加诉讼的监护人或近亲属的权利,因而该表述方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方法是,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不适宜出庭,而由其他近亲属出庭参加诉讼的,仍应列原法定代理人,在审理经过部分表述其近亲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即可。 第三种情况属于漏列诉讼参与人,剥夺了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包括出庭权、申请回避权、提出证据权、最后发表意见权、上诉权等。法定代理人没有出庭只能说明其放弃了庭审中的某些权利,但不表明其放弃了上诉权。法定代理人即使不出庭,仍然享有直接的上诉权,如果不将其列入诉讼参与人中,上诉权将无法行使,等于剥夺了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出庭的,仍应在当事人基本情况中罗列。但在审理经过部分,无须表述法定代理人出庭的内容。 二、多罪名案件事实部分的小标题表述问题 主要表现:为使叙述事实清楚明了,在案件事实涉及多罪名时,往往在查明事实部分添加小标题。判决书中(包括公开登载的判决书)采用“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罪……;二、抢劫罪……”的表述方法。 上述表述方法之所以存在问题,是因为在认定事实部分,只应叙述某种客观行为,以及确认该行为的证据,而不能确认系某种犯罪。确认 ……(未完,全文共6404字,当前只显示188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