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司法判决与社会认同的体会

  最高人民法院贺小荣法官在《人民司法》(2008年第7期应用版)发表评论文章《司法判决与社会认同》(以下简称《贺文》),读后颇有感触。《贺文》的突出特点,通篇力论司法判决技术性和伦理性的相辅相成及其重要性。文章指出,司法判决要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取决于司法判决自身的技术性和伦理性,阐明技术性即指判决适用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精确度,它是“一个好的判决形成的基础和保证”,而伦理性则是指裁判过程和判决结果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嵌合度,它是“一个判决能够成为好的判决的重要条件。”并进而强调,技术性与伦理性在一个好的判决中是高度统一的,任何只追求一个方面的做法都是片面的。由此指出,多年的改革中,由于过分关注和强调司法判决形成过程的技术性,忽略了司法判决自身的伦理性,“由此加剧了司法判决中技术性与伦理性的对立,影响了司法判决的社会认同度”,“少数案件中伦理性的缺失具有极强的放大效应,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评价,一是判决结果背离社会主流价值,二是审判作风难以保证结果公正,三是法官素质低于社会公众预期。”于是文章指出:“在确保司法判决技术性的同时,充分关注司法判决的伦理性,是弥合司法判决与社会认同之间相互距离的重要途径。”
  一篇不足1800字的短文,能够深入地吸引读者,打动读者并引起读者对司法现状的反思, ……(未完,全文共1815字,当前只显示5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