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诉讼时机与技巧

  “同命不同价”折射司法空白,有违宪法精神,已成社会焦点。立法与司法机关也已有共识,且最高人民法院表态,拟出台相关决定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本案当事人既然达成赔偿协议,且赔偿金额高于当时法律规定应获赔偿金额,义务人已经履行协议约定义务,赔偿权利人反悔,则涉及法院在当今中国社会诚信缺乏的情形下做出维护诚信判决还是鼓励当事人投机。人民法院依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判决受害人家长败诉并无不当。 因此,当损害发生时,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选择解决赔偿的时机与技巧,当然决定着赔偿结果。
  [案情简介]
  *年12月15日凌晨6时许,在*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租房居住的何青志夫妇,到农贸市场卖猪肉,其女何源与两同学乘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上学。当三轮车行驶到郭家沱长城公司上坡路段时,迎面驶来的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渝b28355)刹车不及,车辆失控,发生侧翻,压住三轮车,致车上三学生当场死亡。
  经查,渝b28355号卡车登记车主为*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刘丰云,肇事驾驶员刘定红(已判刑三年)。*年1月7日,交警认定刘定红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协商解决方式。在有当地政府、交警等参与下,*年12月17日,各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两位城镇户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14岁的何源虽然从出生时起就随父母在属于*主城区的郭家沱街道生活,但因是农村户口,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何青志夫妇只得到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和4万元的补偿金。
  从*年1月起,何源等三少女因车祸遇难却遭遇“同命不同价”赔偿,经新闻媒体报道后,激起了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话题的大讨论。为了给女儿讨一个公道,讨一个能让所有农村户口的人心服口服的解释,何青志夫妇四处奔走反映。同年11月1日,*市高级法院施行《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地实行“同命同价”。何青志夫妇遂于同年11月14日,将肇事车辆所挂靠的公司、实际车主、肇事司机告到*市江北区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133196元。
  经审理,*市江北区法院认为,何青志夫妇得到的赔偿金完全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双方自愿达成赔偿,且何青志夫妇已经全部得到赔偿,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年6月12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何青志夫妇赔偿请求。
  宣判后,何青志表示要上诉,认为“仅仅因为户口不同,赔偿就存在着如此大的差距,这不是荒唐吗?”
  [新闻背景]
  从*年1月起,“三少女“同命不同价”,经新闻媒体报道后,激起了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话题的大讨论。
  *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两位庭长在与网友交流时,就*首例“同命不同价”案做出回应。民一庭庭长纪敏说,该案赔偿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但这两年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根据两个标准赔偿的数额相差很大。
  *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市交通科研设计院院长张力提交了一份《关于取消死亡赔偿城乡有别的建议》代表提案。
  *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以“(*)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相关决定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
  [诉前赔偿评判—赔偿协议符合当时规定]
  按照*年12月17日何青志夫妇与责任方*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刘丰云等签订的赔偿协议书,铺金公司于同年12月26日给付何青志夫妇因其女死亡应得的死亡赔偿金50700元、丧葬费7530元、一次性补偿金21770元,计80000元,何青志夫妇亦出具收到80000元赔偿金收据。同时,刘丰云直接给付何青志夫妇补偿金10000元。
  当时,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相关规定,因侵权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市高级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提出有条件地实现“同命同价”,即: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经查,*年度,*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5元/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255元。依此计算,何青志夫妇因其女死亡应得的赔偿,已经全部得到赔偿,且略高于按照当时法律规定所应得的赔偿金额。
  笔者认为,*市高级法院《指导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其未明确溯及力问题,但就司法实践而言,应无确溯及力。因此,对本案当事人在《指导意见》施行前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应为有效。
  [维护诚信--法院判决代表当今社会道德价值趋向]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 ……(未完,全文共8342字,当前只显示245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