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方案 |
为了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市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宿政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让更多城镇居民能够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医疗保障水平;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宿豫城区范围内,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含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属于本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象。 其他乡镇(社区)的城镇居民,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办法 (一)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50元标准筹集,具体按以下标准缴费: 1.少年儿童、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城市低保人员、四级以上的残疾人员,个人每年负担30元,财政补助120元。 2.老年居民(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个人每年负担60元,财政补助90元。 3.劳动适龄人口(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城镇居民,个人每年负担120元,财政补助30元。 (二)缴费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每年3月底之前(2007年度医疗保险费自参保之日起缴纳),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自 ……(未完,全文共2743字,当前只显示80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