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政策实施办法

  为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活动(以下简称"双创"),贯彻落实"双创"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活动的意见》(扬发[2004]38号)第三条规定,特制定本政策实施办法。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投资可享受抵免税优惠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江苏省计经委关于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苏计经技发[2000]664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3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引进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列支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赢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及以上的,可由企业申报纳税时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从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自行扣除。上述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税惠。
  1、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4 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凭有权部门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奖励条件
  (1)纳税关系在扬州市的地方工业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两年内无违法和其它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3)企业年度开票销售额在8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3000万元(含)以上。
  2、奖励标准
  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奖励100% ……(未完,全文共4739字,当前只显示139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