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全区各项收支行为,充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收入管理
  第一条 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税收收入包括按税法规定的税目征收的所有收入;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各级财政、税务和收入征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按月真实、均衡组织收入入库,保证应收尽收。所有税收收入,全部就地直接缴入区财政国库,严禁截留、占用或拖欠税款,严禁越权减税、免税、缓税等行为;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或缴入区财政国库,实行统一预算管理。
  第三条 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预算的确定,依据实际的税源和收入项目,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合理确定收入预算,并以人代会批准的财政收入预算为目标,确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和有关机构要建立对账审核制度,及时监督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等情况。
  第五条 严禁各单位设立账外账或变相设立小金库以及违规开设银行账户。
  二、支出管理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预算法》,强化预算意识,充分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动支。
  第七条 实行统一的部门预算编制制度。将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和部门预算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行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统筹安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按照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要求,区乡(镇)实行共编预算。
  第八条 预算的编制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围绕“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基本目标,坚持“先人员经费、后公用经费、财力有结余的再安排建设发展经费”的支出顺序,统筹安排支出,优先保证重点支出。综合财政预算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执行。
  第九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凡确需追加的支出预算,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凡是年度预算中未安排的新发生项目经费的追加,由使用经费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申请部门的分管区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同意,交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经费审核小组”审核后提出追加预算方案。
  2.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接待办,在年度预算以外新发生且来不及审核的项目经费,可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同意先预借经费,待项目实施完结后5日内,承办部门将支出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送“经费审核小组”审核并提出追加预算方案。
  3.各部门、单位申请追加年度预算中已经安排项目的超支经费,原则上不予安排,但因工作性质或业务量发生很大变化导致经费超支的,应于次年1月底之前报送“经费审核小组”审核提出追加预算方案,否则,不予追加。
  4.经“经费审核小组”审核后需要追加的项目经费,2万元以内的报分管财政的区领导批准追加,2万元以上的报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审核,区长批准追加。对于经费预算超过5万元的专项活动及其他需要进行跟踪管理的项目,由“经费审核小组”安排1-2名工作人员参与全程服务和管理,并负责向“经费审核小组”提出活动经费支出初审意见。
  5.对专项活动所需经费实行限时报结制度。各部门要坚持做到先申请批准实施方案,再办理的原则。 ……(未完,全文共4839字,当前只显示142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