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人提起反向确认之诉法院应当受理兼与商榷 |
*年7月16日人民法院报“民事审判”专版,刊登了代贞奎同志所写《侵权人提起赔偿确认之诉的处理》一文(以下简称《代文》)。《代文》认为,侵权之诉通常是赔偿权利人以原告身份起诉侵权人,有的法院认为侵权人有权提起确认之诉,并可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失,这种做法不妥。主要理由是:侵权人没有诉的利益,不能提起确认之诉。由此是《代文》主张:对侵权人提起的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笔者认为,《代文》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的观点是:侵权人提起赔偿确之人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将无视侵权人的正当权利的存在,致侵权人基于正当请求而寻求的正当途径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而且,无论从诉的性质、诉因、诉的利益,诉的效果诸方面考虑,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是不可取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诉的性质分析,侵权人提起赔偿确认之诉,在民法理论上属 “反向确认之诉”。此种诉与“确认之诉”完全不同:就诉的主体而言,“反向确认之诉”的原告不是民事实体权利人而是民事责任人;诉的目的是为了请求确认侵权人即责任人的责任范围;诉的动因,正如《代文》所言,“有的赔偿侵权利人不采取正当合法的途径索赔,而是采取非正当手段,胁迫侵权人给予天价赔偿,侵权人无奈提起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侵权赔偿金额”。显然,侵权人提起的“反向确认之诉”,情况十分特殊,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之为“特殊的诉讼 ……(未完,全文共1917字,当前只显示56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