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诉讼调解利构建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解机制

  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长。特别是今年4月1日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施行以来,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降低,交纳范围缩小,民商事案件出现“诉讼爆炸”的现状。在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条件下,如何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预防、消除和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全新的重大课题。为此,笔者主张加强诉讼调解,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建立调解大格局,构建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解机制。
  一、诉讼调解,是促进或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良好方式。
  诉讼调解,又称为司法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互谅互让,就民事权利义务或诉讼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诉讼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息诉止争,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和案件的执行;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诉讼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诉讼调解本不是个“新”话题,但笔者坚持再提,并且认为还必须加强。
  (一)目前,诉讼调解现状不容乐观,调解结案力度正在削弱 。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大量增加,法院审判力量相对不足,随着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出现了弱化调解功能片面强调“当庭宣判率”而致使人民法院以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受到冷遇,出现了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法院不注重调解结案率的情况。特别是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由于诉讼费减少,诉讼门槛降低,使得当事人普遍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人民调解组织诉前化解社会纠纷的功能将会弱化,法院多年来倡导的社会化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将受到冲击。以往当事人考虑执行成本选择在诉讼阶段调解而获得债务人直接履行,现在的当事人则不愿调解让步而更愿意进入强制执行。同时,案件的大幅度增长进一步加剧了法官的办案强度和法院人手不足的矛盾。大家都知道,一次成功的调解,需要法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需要法官在不违反审限期规定的前提下,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耐心细致地开展诉讼调解工作。面对法院经费保障越来越严峻的形势,在现行财政保障的情况下,法院办公、物质装备建设、法官福利待遇等经费保障问题将进一步突出,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法官调解结案的积极性。实际上,不少法官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性大不如前,而且更倾向于直接判决。
  但是,法院如果对诉讼调解重视不够,该调不调,能调不调,调解结案率就会下降,上诉、申诉率就会上升,信访压力就会增大。调解结案率的降低,相对促使了判决结案情况的上升,无疑,法官的工作量必然大增,这也是导致基层法院案件的上诉率、发回重审、改判率上升的原因之一。这些情况的出现,使法官的工作难度加大,审判质量有所降低。事实上,尽管一次成功的调解在审判程序中耗时间、耗精力较多,但从总体上讲,诉讼调解结案,减少或者避免了案件二审、再审、执行等后续诉讼程序和涉诉信访处理的工作量,达到了缩短诉讼周期,节约了司法成本的功效,促进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构建加强诉讼调解、激励诉讼调解的有效机制。诉讼调解的优势非常明显。首先,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调解强调当事人的积极参与,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而不是法官依法裁判来解决纠纷,整个诉讼过程当事人都非常清楚,容易理解和接受。其次,调解可以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调解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和妥协,促进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大降低和弱化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再次,调解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调解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调解方式灵活,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能节约司法资源。第四,也是更重要的,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像和他的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说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的,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因此,也有利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①为此,人民法院更应加强诉讼调解,激励诉讼调解。
  一是增强法官的亲民意识、敬业精神,提高法官的诉讼调解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就是规范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与质量。我们要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司法为民,首先就应增强亲民意识、敬业精神,提高诉讼调解调解能力。诉讼调解工作需要法官的耐心和细心,以及相应的法律水平和调解技巧,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对法官的亲民意识和敬业精神进一步强化,以及法官的诉讼调解工作能力进一步培养教育提高。例如,开展诉讼调 ……(未完,全文共6228字,当前只显示183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