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庭宣判之我见

  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法院工作的主题,更是司法工作追求的永恒价值。当庭宣判制度对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无疑有重大促进作用。 有学者认为当庭宣判系民事诉讼的最高境界,因法治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其民事案件的当庭裁判率都比较高。
  一、当庭宣判制度的意义
  笔者认为当庭宣判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当庭宣判有利于实现公正。“当庭宣判是看得见的公正”,能更好的防止腐败。从程序而言,它能避免给法官带来与案件无关的干扰,防止当事人及关系人说请甚至行政领导的干预,保证法官断案的独立性;从实体而言,它使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保持连续、清晰的记忆,专注于案件事实,从而有更正确的判断。第二、当庭宣判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办案环节,使当事人及时解脱讼累,也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第三,当庭宣判能增加法律的威慑教育作用,对当事人本人及旁听者而言,在连贯的庭审活动后都希望有个结果,现场及时宣判更能刺激其内心感受。第四,可以促进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和庭审驾驭能力,法官若对专业知识不熟悉就无法做到当庭出结果。第五,有助司法形象和法官形象的树立,避免让当事人在审理和判决的空挡对法官产生不信任的联想,增加了审判透明度。况且,我们选择当庭宣判方式结案不是目的,以当庭宣判的要求来审理案件才是根本。
  二、我国有关当庭宣判制度的现行规定及实践运用
  从我国的现有立法来看,少有对当庭宣判制度的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 ……(未完,全文共2271字,当前只显示66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