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民事再审诉讼中若干实务问题探析(上) |
在民事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再审诉讼中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原审漏列当事人、漏审漏判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实务问题的处理,存在不同的观点与作法。笔者依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谈谈自己的观点,以求教于同仁。 一、关于在民事再审诉讼中,原审原告能否撤回原审起诉的问题。 当前,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之途径有三: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和本院决定)。故在民事再审诉讼中,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笔者观点,不能一概而论,应视情况而定。 其一、对当事人申请进入再审的,在再审裁判宣告前,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能否撤回原审起诉,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再审裁判宣告前,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的,不予准许。其主要理由: 生效裁判文书对法院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非因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如果允许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在再审诉讼中撤回原审起诉,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己的意志撤销法院原审裁判,显然有悖法理。 其次,依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存在或实体或程序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因此,在民事再审诉讼中,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再审中的撤诉应理解为撤回再审申请,法院可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否则,不予准许。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再审裁判宣告前,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可以撤回原审起诉。其主要理由: 再审程序适用原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据此,可以看出,审判监督程序适用原审普通程序,并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审一、二审程序并未禁止当事人撤回起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 ……(未完,全文共4180字,当前只显示122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