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赴德国培训的体会与思考 |
*年9月20日至10月7日,我参加了市委组织部举办的为期17天的赴德国培训班,圆满地完成了学习考察任务。这次培训时间虽然不长,但感触颇深,受益匪浅。 一、总体感受与体会 德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工业和贸易大国之一,经济总能力居世界第三位,进出口贸易占世界第二位,gdp占欧盟的三分之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29700美元,位于世界前列,成为“欧洲经济的火车头”。德国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有许多东西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特别是以下五个方面给我的感受较深: (一)公务员制度 德国19世纪就出台了《公务员法》。20世纪50年代,联邦德国开始在公共行政组织中逐步引入政府非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有审批权力,非公务员主要从事服务、秘书等工作。凡在政府工作的公务员都要通过招考进入,受聘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公务员身份或非公务员身份。 德国非常重视公务员的业绩考核和能力评估,考核和评估结果计入本人档案,本人可随时查阅。公务员的业绩主要从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方法、领导方式等几方面进行考评。能力评估采用列表对照方法进行,主要考核受教育水平、工作业绩、工作负荷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并按照特别强、很强、一般、较弱等4个等级标准进行评估。德国公务员享有较高的待遇,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费用完全由国家支付,在职期间医药费全部由国家报销,退休金也由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二)社会保险制度 德国是一个高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以普通税收为来源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构成。德国的社会保险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法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五个险种。 1883年,德国颁布了《医疗保险法》,是世界最早实行社会医疗保障的国家。《医疗保险法》规定:年收入68100欧元以下雇员及成年学生医保费须缴付到国家控制的公共保险机构,缴付的医保费平均占个人毛收入的14%;68100欧元以上高收入者属自愿保险。病人原则上可到任何医疗机构看病,医疗费由国家负担,个人仅负担挂号费、取药费、住院病人前十五天每天3欧元的伙食费。在养老保险方面德国实行代缴互助制,其《伤残和养老保险法》颁布于1889年。正常情况下,男65岁,女62岁可以退休(最早可提前到60岁退休),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实行的是代缴互助,即由在职职工承担已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成本,养老金与个人工资基数、工作年限、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挂钩,折算后可拿原工资收入的70%左右。德国失业保险始于1927年,缴付失业保险的时间超过一年,一旦失业,就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主要包括失业金和失业救济金两种。失业金通常领取期限为一年,以后是否领取失业救济金则由劳动保障部门决定,但不能无限期领取。 (三)政府公共建设投资项目管理 德国联邦政府用于建设的总支出只占整个联邦建设总支出的1%左右,其余部分来自各级政府或私人。凡是政府确定投资的项目,要进行严格的论证与批准,再按照严格的程序组织实施。所有项目投资突破预算要求追加的,都要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进行严格的评审,最终报议会批准。主管机构在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中,只行使业主的职能,不具有政府的管理职能,其工程的运作依然要遵循 ……(未完,全文共4308字,当前只显示126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