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建议 |
接重庆高院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本院经组织民事案件的立案、办案单位和调研部门进行座谈讨论及个别征求意见,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0)26号颁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对于规范全国各级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正确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推动民商事审判工作及其改革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七年来的变化较大,且基于民事案由体系本身的复杂性和内容的广泛性,特别是《公司法》等一批主要民事法律的修改,各级法院以及诉讼当事人在案由的把握上发生了一定困难或偏差,实践表明原有的案由规定急需调整或修改。我们的具体修改建议如下: 一、《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体例调整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在体例编排上将民事案件案由分为四大部、五十四类及三百种具体案由。原无大碍,但新法的颁行已经导致体例失准,故需调整。在保留原有大类外,增加公司类和其他类两大部份,由此形成的大类为六大部分:即合同纠纷类案由、公司纠纷类案由、侵权(权属)纠纷类案由、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类案由、适用特别程序类案由、其他类案件案由。之所以将公司类案件案由和其他类案件案由独立出来,是因为:第一,公司类案由因公司法有专门规定,且案由复杂而独特,因而独立成类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此大类案件的规范操作和审判管理。第二,设其他纠纷类,是考虑有些案件比较特殊,在前五大类中均不便包容和归类,而以其他类作为兜底类进行案由归类,同样具有独立成类之价值。至于体例调整后的具体案由种类,应当越细越好,因为越细即越明确具体而具备可操作性。 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需要修改的案由 1、“撤销权纠纷”类的三种撤销案由(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低价转让财产),由于所针对的主体均为债务人这一特定主体,故案由中无须标明“债务人”三字。如此,三个案由可由15个字缩为10个字,比如“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缩成“撤销放弃到期债权纠纷”即可。 2、“买卖合同纠纷”类案由中的具体案 ……(未完,全文共2772字,当前只显示81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