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外经贸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行为,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过错责任,是指外经贸局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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