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机关办公设备暂行管理规定 |
为提高党政机关行政效率,满足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推进部门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通用办公设备是指机关为满足办公基本需要而配备的一般设备,主要包括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和办公车辆。办公家具包括办公室家具、会议室家具和接待室家具;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或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其他音视频和电器产品等;办公车辆主要包括小汽车及其他车辆。 二、本规定适用于党工委、管委会机关,检察院、法院。综合研究所、招商中心、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管理处、政府采购中心参照执行。 三、通用办公设备的配备遵循规划先行、资源共享,控制总量、保证重点的原则。 1. 规划先行:通用办公设备配备应充分考虑设备的实用性,并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管委会党政机关设备配备的现状和财力可能,对设备配备、淘汰更新的必要性进行科学、透彻地分析,按照高效节约的原则,循序渐进逐步配备。 2. 资源共享:通用办公设备配备应尽量提高使用效能,使设备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避免造成设备的隐性闲置。 3. 控制总量:通用办公设备的配备根据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按照制定的量化标准配备(控制标准见附表),并控制在总量规模之内。 4. 保证重点:对特殊工作需要或特殊技术要求的设备配备,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四、通用办公设备购置,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价格上限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定期调整。 五、党政机关经批准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否则经费核算中心不予核销经费。 六、通用办公设备的处置,按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大开管发[2002] 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七、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八、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通用办公设备配备限额标准和参考规格 附表一:大连开发区机关办公家具配备标准表.doc 附表二:大连开发区党政机关办公设备配备表.doc 附件: 通用办公设备配备限额标准和参考规格 一、大连开发区党政机关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家具包括办公室家具、会议室家具和接待室家具三类。 (一)办公室家具配置标准 1. 管委会主任(含副主任) (1)办公桌1张,价格上限5500元。参考实物规格:主台长2.34米、宽1.05米、高0.76米;副台长1.86米 ……(未完,全文共3550字,当前只显示104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