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审判公开的三大原则是什么 |
*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即法发[2007]20,以下简称“审判公开若干意见”)。笔者认为,该意见尽管只有27个条文,却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审判公开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以及规范公开审判等重大问题,内容十分丰富,而且特点突出,亮点多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三大基本原则,即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工开。笔者就此谈谈初学之浅解,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一、“依法公开”——审判公开的法律标准 依法公开原则,即指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法律标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商、行政三大诉讼案件时,哪些案件应当实行公开审理,哪些案件不能实行公开审理,均依照三大诉讼法的明文规定。这叫“案件法定”。“依法公开”之基本含义即如此。从总体上讲,我国三大诉讼以强调公开审判为原则,以不公开审判为例外。 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不在公开场合审理案件,不允许旁听的审理方式。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几类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①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又分绝对不公开和相对不公开两种情形,对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④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应决定不公开审理;⑤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也可以不公开审理。对于上列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律要求在开庭时,除法定人员外,不许其他任何人进入法庭。但是,按照我国诉讼法律规定,尽管上列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但法庭必须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且宣判必须一律公开进行。 依据上列分析表明,“依法公开”原则是一个明明白白的审判公开的法律标准问题,其 ……(未完,全文共2629字,当前只显示77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