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案件送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社会活动日益频繁,特别是新的诉讼收费办法的实施,直接导致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显得更加艰巨。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题成为当前法院审判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方面。
  人民法院受理的大量民事案件都是自然人,很多当事人的居住、工作环境复杂,有的甚至居无定所、无职无业,流动性很大,而且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给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案件也由于其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皮包公司”、“名存实亡”等原因造成送达难等问题。如何解决人民法院受理的国内民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剖析,谈一点建议。
  一、立法上的障碍和司法实践上的偏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民事送达分为以下几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一)直接送达
  《民诉法》第78、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81、82、83、84条规定了直接送达的两种情况:一种是被送达人配合的直接送达,另一种是被送达人不配合的留置送达。
  对于当事人签收的尚可,而对于当事人不配合的留置送达,《民诉法》给予了很严格的限制,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要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有义务必须见证。这体现了立法对司法工作的不信任,而且对不配合的当事人仅能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制裁力度远远不够。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怕得罪人而不愿意到场见证,即使到场了也不愿见证的情形时有发生。
  遇到有的当事人恶意逃避送达,明明他是被送达人本人或者是被送达单位负责人却不承认,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情况,法律没有明文授权给法院工作人员有事前查验其身份证的权利,使法院送达工作无所适从。面对以上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法院却无可奈何,也没有较为严厉的惩戒手段,从而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难度。使法院送达费时费力且见不到成效,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11条规定了在被送达人拒绝签收,被邀请的人不愿见证的情况下,送达人可以注明情况进行留置送达。但是这仅仅只是在简易程序中适用,而没有规定可以在普通程序中适用。
  审判实践中,为有效提高送达效率,各地法院不同程度的采用了通知被送达人到法院来领取法律文书的方法,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理解和做法上的偏差。
  (二)委托送达
  《民诉法》第80条、《民诉法意见》第86条规定了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在本辖区的当事人,受案法院是委托其住所地法院进行送达。但受托法院由于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及时送达或无法送达,而委托送达又计算审限,由于“委而不送、送而不达”造成案件超过审限,影响了正常的结案工作。
  虽然《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59条规定了案件承办人为谋私利拖延办案或过失拖延办案承担责任的情况,但该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适用送达,而且是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给予纪律处分。对委托送达也没有专门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易使担负送达任务的法院工作人员消极送达,人为地使阻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
  (三)转交送达
  《民诉法》第81、82、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 ……(未完,全文共4893字,当前只显示143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