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基层法院的影响及对策 |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体现了司法为民、亲民的要求,对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方便群众诉讼,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具有重要意义。但《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给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带来了很大冲击,除减少法院经费收入,影响法院正常运作外,还会对案件的处理,法院的队伍建设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为此,如何应对《办法》给法院工作带来的影响,保障法院工作健康快速发展,乃当前各级法院的当务之急。 一、《办法》对基层法院工作的影响 1、案件数量剧增,致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降低后,当事人启动诉讼的风险将大大减小,在当前我国大部分群众理性诉讼意识偏低的情况下,起诉到基层法院的案件将大幅度上升。以丰都法院为例,今年4月2日就收案15件(不含各人民法庭),与今年1—3月平均每天收案3件相比上升了5倍,共收取案件受理费9500余元,如按旧标准计算应收取22000余元,下降了近60%,导致很多可以由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分流调节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大量涌进法院,使法院不堪重负。基层法院的审判任务本就很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较为突出,收案数量的上升意味着每位法官需要承办更多的案件,乃至陷于穷于应付的境地。法官的工作负担和办案压力大大加重,而与此同时窘迫的办案经费却不能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形成恶性循环。 2、恶意诉讼增加,致案件处理难度加大。诉讼门槛降低,诉讼风险减小,会让一些明知其胜诉把握不大的当事人产生侥幸心理,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图通过诉讼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类案件由于争议较大,对立情绪明显,难以做调解说服工作,尤其是可能驳回起诉的案件,由于驳回起诉结案对原告几乎没有费用上的负担,其会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因而这类案件一般都无法调解,给审判人员增加工作上的难度。同时,当事人恶意诉讼也给少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挑起事端提供了一个机会,给法院办案带来诸多前所未有的困难。 3、诉讼费收入减少,致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法院办案经费的主要来源除地方财政拨款外,就是诉讼费收入。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大幅下降及部分取消,以及执行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不预收当事人执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的规定不仅导致法院诉讼 ……(未完,全文共3119字,当前只显示91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