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及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现将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年度公务用车保险、维修、装磺、加油、更换轮胎,办公用品及公务印刷定点供应商予以公布(定点供应商名单见附表),并将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有关要求
  1.政府采购各定点供应商必须认真履行协认条款,按协议规定的优惠率或优惠价格给予优惠,提高质优价廉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更不允许采取其他手段减少或变通减少优惠率及优惠价格。区政府采购中心、区财政局、区公务用车管埋中心要在区监察局牵头下,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商进行检查,凡发现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或协议行为的,一经查实,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严格按照协议中载明的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没收违规所得,给予经济处罚。
  2.在定点执行期间,对区内 ……(未完,全文共1354字,当前只显示3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