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行政许可不作为案件的起诉证据

  *年2月1日本报第6版刊登陈承洲《行政不作为案件审理中的两个问题——以起诉期限和起诉证据为研究视角》一文,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证据,原文认为: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举证责任更大些。对于相对人提出要求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或者请求,而行政主体“拒不履行”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原告除了提供证明被诉的不作为行为存在的证据外,还应提供其他根据。对于拒绝颁发证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原告还要提供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
  笔者认为,对于颁发证照等行政许可行为,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不属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
  首先,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要求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对特定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对于要求原告履行举证责任的范围,应依法从严掌握,不宜随意要求原告履行举证责任。目前,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 ……(未完,全文共1811字,当前只显示53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