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缓解法院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由于一些障碍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法院执行是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调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即当人民法院、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终局裁判,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义务主动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①。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使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义务人的义务得以强制履行。因此,解决法院执行难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起着重要的作用。法院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否及时兑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效及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司法权威,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声誉和形象。为此,笔者就如何破解法院执行难从原因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浅析,以供参考。
  一、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人们在观念上存在误区,有的人将执行难的原因简单地归结于法院,忽视制约、防碍法院执行的一切因素,片面认为案件交给法院,由法院执行,就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一旦执行不到位,就对法院产生怀疑,认为法院不公或法官无能、无力。事实上,作为法院本身根本不存在执行难,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执行自身作出的法律文书,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院自身的形象,何乐而不为。执行人员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通过执行和解或强制执行结案,对符合中止、终结执行条件的,依法按程序中止、终结执行,作为法院则案结事了。
  反思执行难的原因,有的学者指出,“执行难”存在四大阻滞因素,一是当事人缺乏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风气,逃避执行现象频发;二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司法权力地方化、领导干部以权压法等不正当政治因素不同程度存在;三是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市场主体异动频繁,导致被执行人悬空,企业的市场风险意识薄弱及规避风险的手段匮乏;四是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不高,久拖不执、消极执行现象严重,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操作随意性大,执行队伍现状与执行案件数量多、难度大的客观情况不相适应等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归结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受学者的启示,结合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身存在的主、客观原因 。
  被执行人在客观上无履行能力。案件能否顺利执行,首先要看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标的物,有的案件原告因案件时效,明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而起诉,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缺乏实际的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必然导致民事执行难,而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的,就进了“保险箱”,就应当由法院来兑现,既不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也不告知被执行人的去向,直接找法院要案款。有的案件被执行人客观上不具备履行能力,比如靠抚恤、民政救济、“吃低保”维生,无法执行,而法院依法中止执行后,申请人也不理解。
  被执行人在主观上法制观念淡薄,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延、外出躲避等行为抗拒执行,致使执行中一时找不到人和财产,久而久之,被执行人产生侥幸心理,导致篾视法律,甚至抗法事件频频发生。有的企业改制案件法院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后,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上访告状,或鼓动不明真相的职工集体上访,不仅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而且法院在相关部门的过问下,疲于报告和答复,有损法律尊严和法院形象。
  (二)个别执行人员素质不高导致执行难。
  1、思想素质不高。缺乏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理念,承办的案件,当事人不催不办,或者与被执行人沾亲带故,不但不回避,反而为被执行人出主意,共同对抗申请人。执行人员缺乏自身约束力,“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时有发生,甚至接受当事人的吃请送礼,有的面对上级或领导的压力,不敢执行,尤其在小城镇,涉及当官的亲友的案件,打个招呼,执行人员怕得罪人感到左右为难,致使有履行能力的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对于民事执行人员的消极执行、不作为、滥用职权等,法律又缺乏相应的救济,执行申请人显得无助, 导致执行难。有的执行人员盲目追求办案数量,本不该中止的案件而中止执行。部分执行人存在畏难情绪,对一些居住在交通不便,路途遥远的地方的被执行人,因害怕走路而懒于执行。滥用强制执行措施,粗暴执行的现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时有发生,如将案外人财产强制执行,或者强迫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以人身作为执行标的或执行手段,以非法扣留、拘禁被执行人,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殴打被执行人等手段,逼迫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等。
  2、业务素质不高。执行庭人员更换频繁,缺乏执行业务培训,部分执行人员素质不高,难以胜任执行工作。一是个别执行人员法律业务不熟悉,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不严、不透,有的法律文书本身有误,比如调解书有误、判决书结论模糊或有岐义、错判等,本应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有的法官在审理环节根本不考虑判决后的执行,审理中该采取保全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等。而执行人员不审查,机械、盲目执行,导致当事人之间矛盾加剧,简单的民事案件甚至发展为刑事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怀疑。二是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与执行人员分工不明确,有的还给司法警察分案件任务,因业务不熟,执行中乱表态、许诺,不讲程序,从而造成执行乱。三是缺乏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死打硬拼,不善于利用一切社会力量,靠执行人员孤军奋战,势必碰得头破血流。
  (三)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祟。
  自中央(1999)11号、中政委(2005)52号文件下发以来,党委、人大在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等方面有所加强,为打破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有的地方领导对法院的执行特别是在执行本地政府、企事业单位时横加干预,致使一些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有的地方滥发规范性文件,架空上位法,从而导致执行难。地方党政领导对于司法活动进行不当干预和控制,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本地被执行人撑“保护伞”,给受委托法院施加压力,设置障碍,甚至以权扰法,导致委托执行形同虚设。
  地方保护造成委托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托法院对委托执行事项存在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和执行拖延现象。一些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后,只作登记,不列入本院收结案统计范围,有的甚至连登记都没有。加之委托执行的案件并不列入受托法院年终检查案件的范围,这就造成受托法院对委托案件的执行责任心不强,完全凭执行人员个人喜好,有时间就执行,没时间就不执行,从而造成委托案件难于执行;二是受托法院出现推诿应付问题。受托法院经常以种种借口,对委托案件推诿应付。有的为了地方利益和个人的关系,受托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法上有意无意地偏袒本地被执行人,刁难申请人,从而不依法执行。还有些受托法院为达到不予执行的目的,对受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横加指责等。
  部门保护造成协助执行难。协助执行是指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一种执行方式。协助执行的单位为了本部门的利益,置法律于不顾,采取各种手段保护被执行人的不合法利益,阻碍执行。由于协助执行往往需要诸如银行、信用社、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协助,所以常常成为执行难的因素。如有的银行给法院出具假的查询资料,有的信用合作社千方百计地阻挠法院进行查询、冻结,也有的单位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财产,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等。
  (四)强制执行立法不完善。
  由于现行的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仅规定了30个条文,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 ……(未完,全文共10747字,当前只显示316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