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全部放开、全民创业、全民致富、全面小康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结合扬州实际,就加快推进“全部放开、全民创业、全民致富、全面小康”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全部放开、全民创业、全民致富、全面小康”的重要意义
  1、“全部放开、全民创业、全民致富、全面小康”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推动“两个率先”,力争苏中第—的重要举措。建设全面小康核心在全民致富,而要实现全民致富,必须实行能放则放,全部放开,形成全民创业的生动局面。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富民为先,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支持民众创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统筹起来,把实现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统一起来,把借助外力、扩大招商引资与激活内力、发动全民创业结合起来,放开放宽放活,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显著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活力,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力争苏中第一的目标。
  二、实行全部放开,进一步降低创业的门槛
  2、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投资领域外,民营经济都可平等进入。所有我国政府承诺向外资开放的投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市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3、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新建项目,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
  4、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与国有投资同等待遇,在投资初期可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对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为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可采取bot等方式,并建立投资回报机制。选择一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采取转让经营权、股权等形式,向民营企业开放。
  5、支持民间资本与政府资本合作发展;支持民营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及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造、改组和改制,并同等享受国企改革相关优惠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验、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
  6、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外,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项目,并可按企业需要在营业执照上载明。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行业,均不予查处。
  7、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无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同时,分批公告我市执行的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告范围履行审批职责,不得增设事项、条件和程序。
  8、实行前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若涉及依法设定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工商部门在受理的同时,并联抄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投资者对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作出的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手续和规定事项的承诺,行政许可部门书面认可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原企业已经取得的在有效期内的专项行政许可事项,改制存续企业可延续使用,申请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
  9、实行“首受负责制”,行政许可事项在同一部门由首受人员负责全程办结相关手续。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部门的,实行并联办理行政许可,由首受部门负责受理,出具回单,抄告相关,限时办结,反馈企业。
  10、实行企业预备期登记制度,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同时加盖“预备期企业”印章,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并可在一年内按规定享受非正规就业组织的有关优惠政策。
  11、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12、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13、新设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工和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1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14、从事科研、开发、转化、咨询及服务的公司制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15、创办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或专有技术作价人股的,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其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等经认定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作价人股。
  16、鼓励组建民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在首期到位40%的情况下,注册资本金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投资类公司对外投资累计可以超出净资产的50%,企业信誉好、融资能力强的可再放宽,但最多不超过100%。
  17、全市各类企业可直接冠名“扬州”字样。生产、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科技咨询服务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可申请冠省名,由工商部门全程帮助办理。
  18、允许企业名称中体现现行业大类或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特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使用独创字号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征。允许中小企业通过契约关系成为企业集团成员,并允许在企业名称中冠以“集团”字号。企业改变类型可使用原企业名称。原企业注销的可以使用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对科研机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改制转为企业法人的,允许其以原有名称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19、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政许可权限内的民营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等,均实行备案管理,不再需要提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备案事项一律不准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对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实施招投标。
  20、将省辖市局有权下放批准的减免税审批权限统一下放至县(市、区)局,实行减免税审批备案制度。缩短“先征后返”税收减免的办理时间,实行即征即退。
  21、没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年检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的年检,对守法经营、信誉好的民营企业实行免审计报告、免实质性审查制度,告知即办。
  三、鼓励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22、除法律、法规限制的对象外,各类在职人员均可以向企业出资入股或兴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在职人员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凭本人身份证即可直接申办。支持农村乡村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带头创业,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
  2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在2005年底之前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按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凡在2005年底之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条件的,都可享受3 ……(未完,全文共9843字,当前只显示289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