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扶持高邮市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内入孵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来创业中心创办分支机构或与创业中心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使创业中心成为我市孵化高新技术产业的摇篮。根据《高邮市科技创业中心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高邮市科技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从2008年起,每年市财政安排100万元进入孵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结余滚动使用。
  第三条 孵化资金的使用遵循决策、管理、评价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和创业中心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孵化资金面向高邮市科技创业中心内入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孵化项目。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孵化资金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注册,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具备实施该项目所需的人才、技术、生产及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与申请资金数额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投入,并且有自主开发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能力。
  (三)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主要支持领域为“三新”(新能源、新材料、新光源)产业。项目技术含量高,产业化目标明确,无污染,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优先支持高 ……(未完,全文共2182字,当前只显示64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