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理情况的回顾与浅析 |
几年来,吉林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妥善办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为推进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创新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案件办理的基本情况与主要问题 吉林市自 * 年成立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和处理各类案件约 2,700 多件次。其中,通过开庭审理并下达裁决文书 293 件;调解解决了 133 件;下达不予受理决定文书 76 件;协助各县(市)处理了 25 件;接待来访和解答各类政策性问题咨询约 2,200 多件次。从处理的各类案件性质看,反映的突出问题是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买断工龄、福利待遇及事业单位改革遗留问题等。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认真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的原则;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并紧紧抓住立案、审理、裁决三个重要环节,做到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运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适当。 回顾办理的各类案件,虽然总结了一些经验,摸索了一些办案规律,也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突出有以下“六多”: (一)从案件本身来说,存在着“两多” 一是民告官的案件多。由于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加之发生人事争议时,不是按人事管理政策和程序妥善处理,主观随意性大,被处理人员的问题经历几届班子,都以历史遗留问题或上届班子的事情不愿管等而得不到解决。所以,造成民告官的案件较多。据统计,在裁决的 293 件案件中,约有 260 多件是民告官的案件,占办案总数的 89% 。 二是用人单位不执行裁决结果的多。据统计,大约有 60% 的案件,不能得到用人单位有效的执行。很多案件经“两审”以后,申请人的问题仍得不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全额拨款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执行裁决结果难度更大。其主要原因,从主观上讲,是用人单位不想解决申请人的问题,找各种理由不予落实或不完全落实,迫使申请人通过“一审”或“二审”强制执行。甚至有个别案件,经法院强制执行,也非常困难。从客观上讲,没有编制、没有 ……(未完,全文共2846字,当前只显示83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