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磁介质秘密载体保密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计算机磁介质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磁介质载体,是指以包括计算机软盘、硬盘、优盘、移动硬盘、磁带及存储cd数据光盘等。计算机磁介质秘密载体是指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磁介质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各单位。
  第四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国家保密局对各单位执行本办法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秘密载体的制作
  第七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制作数量及使用范围,并做好书面记录;严禁使用未做标识或私用磁介质载体存储涉密信息。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第八条 秘密载体制作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示,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秘密载体的制作须报请区国家保密局审批,并在区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九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条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 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第十一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二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 ……(未完,全文共2192字,当前只显示64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