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发出商品计税价格的确定

  文章标题:浅论发出商品计税价格的确定
  近年来,税务稽查注重了账外资料的检查,在检查时,稽查人员往往以查出的纳税人 “发货通知单(发货单)”作为证据,以谈话笔录为佐证,据以计算应纳税额。金坛市国税局潘淑英同志也曾在省国税内网以“发货单应综合各种因素作为补税罚款证据”一文,对“发货单”从销售方式、货物存放地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本文主要就在补税时如何确定“发货单”发出商品的计税价格进行探讨。
  “发货通知单”所列发出商品,在有买卖合同时,可按合同金额确定其销售价格;但如果没有合同而又符合销售实现的条件时,确认其销售价格就存在困难,没有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
  举例说明:2007年4月30日,国税稽查局在对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在账外发现该公司于2006年4月3日以发货单no.000873#,向某销售公司发出产品1台。经询问,销售方式是直接收购方式,购货方也已签收并声称试用后给钱,其试用期为一个月,但至检查开始日都未能收到货款 ……(未完,全文共1360字,当前只显示39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