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l.1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省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成员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下设畜牧办公室,挂靠省农业厅。其职责是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l.2 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县两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市、县两级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2日常管理机构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2.3专家组
  省农业厅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小组。
  2.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全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省农业厅和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2预警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畜牧兽医相关科研院校;
  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g.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 ……(未完,全文共7873字,当前只显示231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