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难点及对策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难点及对策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
  俞安乐 廖阳
  国务院在批准国家工商总局“三定”方案中(国办发〔2001〕57号),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重要职责,这既是党和国家对工商部门的高度信任,更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本文拟通过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现状和难点分析,进一步探索强化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对策。
  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现状分析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我国商品供求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市场上各类商品琳琅满目,流通领域购销两旺,商品短缺、凭票供应,渠道单一、流通不畅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以沙坪坝区为例,截止2002年底,全区交易额在亿元以上的大型商场、专业市场已达9个,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42。16亿元,充分地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资文化生活的需要。但是,阳光下也有阴影。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情况和新的挑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堪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公害。从中消协公布的2002年全国消费者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申诉热点看,涉及食品安全的83235件,手机质量的54400件,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26387件,商品房纠纷的10337件(以上数据摘自《工商行政管理》2003年第7期第47页)。事实说明,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已成为各级工商部门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另一方面,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任务重、责任大.一是监管范围广。从概念上讲,流通领域就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领域。它包括商品流通中的运输、分类、包装、储存、保管、销售等。因此,所有以货币为媒介进行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所有涉及商品质量的行为都在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职责之内,所有商品的销售者(包括销售自己生产的和销售他人生产的商品)都是监管对象。二是监管内容多。工商部门要依法对流通领域商品的内在质量进行监督。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监督销售商品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存在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否销售国家 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是否失效变质的产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自然产品、农产品的质量、服务业的质量进行监督。按《种子法》的规定,对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质量进行监督。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要求,监督劣质商品。同时,还要依法对流通领域商品的外在质量进行监督。依照《产品质量法》,监督销售的商品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
  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依据《种子法》,监督种子的包装及标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商标法》,监督伪造和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是否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依据《标准化法》监督销售进口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三是监管任务重。首先是“打假”。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其次是“打劣”。打击销售不符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即不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并停止销售的商品;销售失效变质商品。再次是“打诈”。打击经销商品中存在的短斤少两、短尺少寸等欺诈行为。因此,“三打”不仅是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管的重要任务,而且也是一个有力的手段。
  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特点与难点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具有多样性、复杂性、时效性、技术性的特点。所谓多样性,是指商品类别多,执行标准多(有强制性标准及国际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所谓复杂性,是指法律、法规不完善,部门交叉执法存在众多弊端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所谓时效性,是指商品质量的有效期、保质期,以及对商品质量进行检测需要一定程序和时间;所谓技术性,是指商品自身的技术含量及检验、检测的技术要求等。由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具有以上特点,从而增大了监管执法的难度,主要表现为“四难”:
  一是法规难界定。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涉及多部法律及相关法规。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种子法》、《商标法》、《反不正 ……(未完,全文共6228字,当前只显示183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